Article 39

In force

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是否科学合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否合法恰当,重大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是否将该法规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等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交提案人修改后再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