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的报告,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审议后进行表决。
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第一次审议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第二次审议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