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变更等手续履行情况;

(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

(三)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合同落实情况和施工进展情况;

(四)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和监测情况;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六)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情况;

(七)水土保持效果相关情况。

对造成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