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