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有效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以及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或者采取造林种草等措施,恢复植被。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