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