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须按照规定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属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三)属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后,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驯养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