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组织执法检查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形成书面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形成正式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应当明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具体评价,实施中的主要问题、改进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