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凡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及渠道中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严重壅水、阻水的跨河工程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必须服从。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