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河流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并按照城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入专业防洪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新建工业区、住宅区的水系变动,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之前,不得任意堵塞、填毁和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