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一)注重严慈并济、平等交流、躬身垂范、相互促进,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环境;

(二)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积极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理性确定学生成长预期,保障学生休息时间,合理安排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引导学生参加家务劳动、社会实践;

(四)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情陪伴,尊重和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实施殴打、恐吓、侮辱、谩骂、贬损等家庭暴力;

(五)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使用网络的时间,防范未成年学生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使用除教学必需外的智能终端产品,预防和干预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

(六)注意观察学生言行举止,发现其心理、行为异常的,及时加强交流,必要时引导其向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机构、心理援助热线等寻求帮助;

(七)发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履行监护责任,做好看护管理,不得阻拦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

(八)自身出现心理问题时,及时进行自我调适、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留守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被监护人所在学校的沟通;与被监护人至少每周联系交流一次,每年安排适当时间进行陪伴,了解其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亲情关爱。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