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中不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不履行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照本条例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学生实施家庭暴力、阻拦未成年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