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影响防洪的建(构)筑物、设施,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措施消除行洪影响;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由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入湖河道水质、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排查整治,确有必要退出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更换;不具备房屋修缮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出机制,依法妥善安置。

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禁止开展与入湖河道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确有必要并经依法批准的公共设施建设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