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新建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经改造合格的,移交给城市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移交给城市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城市供水单位做好防涝、防火、防盗、防鼠、防漏电、防破坏等工作。
老旧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由城市供水单位按照标准进行整改后接收。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