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供水管网图、应急供水方案等资料。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

因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