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承租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规范使用租赁厂房和设施设备,接受出租人统一协调、管理。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配合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了解厂房的设计、施工、维修、改造等情况,确认厂房满足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设施设备安装、生产工艺与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匹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全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厂房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安全规范使用厂房,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和房屋结构。对厂房进行装修改造或者提高租赁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应当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规范标准使用消防、燃气、电气、给排水、特种设备和光伏、储能等设施设备,并根据厂房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五)不得占用、锁闭、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占用防火间距。
(六)加强危险作业管理。涉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七)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出租人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八)对厂房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厂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和按照约定及时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处理;不能及时排除或者出租人未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厂房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立即停用,及时撤离人员。
(九)接受出租人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隐患整改、消除工作。
(十)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加强现场应急演练,并参加出租人组织的应急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