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指导、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以及相关的备案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建立日常培训和业务指导机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协调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及推进未建立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转入物业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