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的;

(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