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其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依法承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承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老旧住宅小区内未依法移交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