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助老旧住宅小区增设必要的停车位和车辆充电设施,以及加装电梯。
老旧住宅小区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住宅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