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未经法定程序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等捆绑收取;

(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