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备案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与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共享。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