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各部门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中心(站、室),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由本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分中心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或者委托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政务服务窗口,提供咨询代办服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室)标准化建设,提升基层便民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