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不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可以进行外部修缮、日常保养、内部装饰、添加设施等活动,改善居住、使用条件。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建筑风貌的前提下,鼓励聘请传统建筑工匠,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风貌建筑。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