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练江流域排污口的全面排查、监测、溯源,建立问题排污口清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分类整治和规范化建设,推动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减量。

除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外,练江流域不得审批新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明显位置树立标识牌,设置监测采样点或者必要的检查井,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