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饭店等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作业、展示等活动。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组织团队等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