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每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