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绿地,由开发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五)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