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就下列事项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三)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大或者常委会制定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