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根据法律、省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应当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制定法规予以规范的事项。
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市人大通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需要由市人大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常委会通过:
(一)除应当由市人大制定法规以外的事项;
(二)市人大授权常委会的事项;
(三)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对市人大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