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重要制度设计和工作进度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