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法规草案中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形式进行重点调研,提高开门立法实效。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风险评估的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法规草案涉及就业、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安全等管理制度,或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提案人或者起草责任单位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法规草案的附件一并报送。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