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建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政府副市长共同牵头负责立法项目的工作责任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草案,市政府法制机构、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参与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在提请审议前,对法规草案中存在的重大分歧问题,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的法规议案需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提请审议时应当附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也可以组织各方联合起草。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可以同时委托两个以上的主体起草同一法规草案,也可以将同一法规草案的不同部分,分别委托不同主体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