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欠交物业服务等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