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定期如实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和业主委员会核查。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