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确定。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提出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