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一)与本社成员的交易量(额)不足全部交易量(额)百分之五十的;

(二)可分配盈余未依法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

(三)未依法实行民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