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Chapter 3 指导与服务Article 28In force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税务、科学技术、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园林绿化、水务、文化和旅游、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