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支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在财政经费、基础建设等方面落实保障责任,将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落实情况纳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以及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部署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业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