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主体组织起草。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依法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自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起草。

(四)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等组成起草小组联合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主体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起草。实行委托起草的,委托方应当对起草工作予以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