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停车情况的巡查、检查,鼓励采用电子监控等技防措施,引导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停车库或者划线停车位内,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在管理区域内划设停车位的,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以及转弯半径应当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建筑物、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种植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不得设置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在住宅小区内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标识标语;
(七)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协商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实施统一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