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