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对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