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负责规范招投标程序和标后履约监管;
(五)组织实施新建住宅物业现场综合查验;
(六)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七)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八)依法建立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九)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物业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和物业服务质量考核等事项的统一组织和监督。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县域特点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