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合同约定。
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基本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