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应当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属于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应当进行研究,必要时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三)属于其他机关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整。

对属于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一般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依申请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