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