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予以具体研究。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提起人反馈。

收到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建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机关,或者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根据需要,结合执法检查、监督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办理人大代表议案等工作,可以依法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联合制定的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事项的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审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