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起草情况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事项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情况等内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办理登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具体工作,细化审查内容,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质量和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