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拆除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法拆除的情形,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依法并处罚款:
(一)实施拆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局部拆除会影响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以及整体拆除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四)实施拆除会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5